论地方行政机关对“行政一体”原则的摆脱——基于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等”字的探究
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的“等”字,实践中存在两种相异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以“答复”和发布“指导案例6号”的方式确认了“等”为“不完全列举”,而诸多地方规章的制定者却坚守着“列举煞尾”的立场.尽管后者贴近了立法本意,但基于对能动司法、行政效能与权利保护三个维度的考量,最高人民法院“不完全列举”的立场更值得推广.针对时下诸多地方规章的执行者遭受的“行政一体”原则之理论与制度困扰,尽快开启立法解释是一种可行的化解之道.
行政处罚听证、地方规章、行政一体、立法解释
DF3(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及其实现机制"11AZD020
2013-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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