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历史信息”的规范边界——基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是历史信息,其公开与否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涉.政府信息公开意义下的历史信息,排除了档案信息的适用.狭义的历史信息包括“内部历史信息”和“外部历史信息”,前者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而后者又可以区分为“本届政府历史信息”与“往届政府历史信息”.其中,“本届政府历史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往届政府历史信息”则视其是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定.即使历史信息在规范意义上属于政府信息,其公开仍会受到秘密和隐私等实体性事由的阻却,但对于可分割的历史信息,可以运用区分技术予以部分公开.
历史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实体性事由阻却、区分技术
DF3(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09&ZD007
2013-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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