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必须转变视角——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反映了知情权的实现程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确认公民的知情权,而是以政府为中心的制度设计,这导致了该条例在实践中难以起到预期的良好效果.保障公民知情权才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价值,而其他功能都是附属性的.应当摒弃其他类型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理念,以保障知情权为基本价值取向,构建权利保障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价值、立法目的
DF31(行政法)
湖南省教育厅课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疑难问题研究"11C1019资助的研究成果
2013-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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