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上位法”限制——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5号裁判要点1为分析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5号将《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中的“法律、法规”理解为盐业管理领域的立法(“整体领域说”),而不是具体盐业管理许可事项的立法(“具体事项说”).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上关于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条款的实效性,应该采用“修正的具体事项说”.按照这种对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上位法”限制的理解,指导案例5号将不会适用《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而适用《行政许可法》第1 3条.这样,既能够避免不适当地解释和适用《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又同样能够实现指导案例5号促进盐业市场发展的功能.对此,可以通过适时发布新的指导案例的方式进行修正.
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许可、设定权、上位法、指导案例
DF3(行政法)
2013-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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