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界限的立法功能问题——兼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规定(一)》的实际功效
为推动破产案件的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要客观评价该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尚需要澄清以下认识:其一,破产界限的功能或仅限于保障当事人及时便利获取破产救济并防范当事人对破产申请的不当使用,破产申请动因的不足本来就是破产制度的“痼疾”;其二,对于自愿申请,不对破产界限进行审查而“自动受理”的模式要比我国破产法一直采纳的“审查受理”模式更符合保障当事人及时、便利获取破产救济的目标;其三,对于强制申请,破产界限的推定规则虽能大大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却容易忽略强制申请的不当使用问题.在这些方面,美国破产法的经验可资借鉴.
破产界限、破产受理、自愿申请、强制申请
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13-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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