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步录音录像扩大适用的证据困惑与障碍破除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适用范围由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定的扩大.检察机关近些年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还存有许多实践困惑,解决这些困惑有利于扫清扩大适用范围后存有的障碍.为此,首先应当承认同步录音录像的独立证据资格.其次,还应当明确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特殊性在于:当其被用作证明侦查机关讯问过程合法与否的事实时具有直接的证明力;而当其被用作证明犯罪事实时仅具有间接的证明力.最后,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调阅使用主体、程序和范围应进行特殊的限定和规范.
同步录音录像、证据资格、证明力、特殊规范
DF713(诉讼法)
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刑事诉讼两个证据规定的实证考察与研究"项目号11BFX127;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研究"项目号CLS2012C66;2012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论刑事审判监督的证据考量与立场底线"项目号2012BFX009
2013-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55-160,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