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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交保护中认定跨国公司国籍的法律标准

引用
跨国公司是外交保护的主要对象之一,而认定跨国公司的国籍是外交保护的前提.研究外交保护中认定跨国公司国籍的法律标准对我国而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0世纪70年代的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案确立了成立地标准的权威性.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成立地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国际形势的发展,现代国际社会需要一种考虑国家与公司之间真正联系的新标准.为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杜加尔德在总结各方意见后提出了7种方案.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9条也提出了新的方案.通过对这些最新理论成果的分析,我们看到未来的新标准应当是将成立地标准作为原则,将真正联系作为例外情况的考察因素.当与公司有真正联系的国家不是成立地国时,应允许该国在一定条件下作为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我国应该适时地改进国内立法与外交对策,从单纯的成立地标准转向复合标准.

外交保护、跨国公司、国籍、国际投资、国际法委员会

DF9(国际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1批一等资助项目2012M510096;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外交保护中的公司国籍问题研究"[课题编号:CLS2012D234]、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hdzf10003;华东政法大学新进博士科研启动资助项目"外交保护中跨国公司国籍认定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并获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J51103

2013-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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