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探讨
气候资源作为一种基础性和战略性的自然资源,对经济和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黑龙江省气候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了气候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设立了气候资源探测的行政许可,引发巨大争议.考察、分析自然资源、气候资源的概念,反思自然资源物权理论,可以看出气候资源不属于《宪法》第9条规定的自然资源,通过设立所有权方式确定气候资源归属不具有科学性与合法性的基础.通过强化和完善现有的国土规划、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管理手段,完全能够实现国家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管理和引导,是一种可行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气候资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DF521(民法)
2013-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