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上的罪量要素存废评析
西方的定性不定量的构罪模式,能否移植中国的关键,不在于简单的效益与公平的衡定,而在于何种立法更适合本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现状.法权关系的变革取决于一定的物质经济关系的变迁;政治上层建筑的发展有赖于相应的观念上层建筑的重塑,因而一国的法治只要相对于本国物质经济关系而言并不滞后即可.何况,相对于行政处罚系统而言,二元制的制裁体系其实并存于世界各国,且貌似“公平”的立法若无法普遍适用于何时何地之任何犯罪,则会导致更大的不公甚至刑罚功能的衰减.有鉴于此,中国刑法宜在全面废弃现行劳教制度的基础之上,重构相当于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在此基础上,刑法原则上应保留现行的既定性又定量的构罪模式,但对某些事关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抽象危险犯设置可设例外.
罪量要素、犯罪构成、零门槛、抽象危险犯
DF611(刑法)
2013-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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