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真堂上市争议的法律思考——兼论法律评判与道德评判的界分
通过对归真堂事件与“情妇遗嘱”案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中的道德评价不同,由于缺乏立法者以“公序良俗”条款明确授权在法律评价的框架内进行道德评价,对于企业是否具备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条件,证监会原则上无需也不应当对企业作出道德评价,而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法律评价,但由于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还需对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作出预测性评价,企业道德状况在引发社会公众争议时由于会影响企业将来的经营环境和盈利水平而间接成为证监会考察的对象.证监会这种考察只是对道德争议可能对企业将来经营环境和盈利水平造成的影响做出客观的预测和判断,其本质上应当是一个道德中立的市场化判断.从应然层面来说,对于企业发行上市条件也不应当引入“公序良俗”条款授权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对企业直接进行道德评价,而应尽可能交由市场判断以消除社会公德判断上的不确定性.
归真堂、公司上市、公序良俗、法律评判、道德评判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11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上海地方本科院校"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2011年度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编号hdzf10006;2012年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编号12PJC043的资助和支持
2013-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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