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依据瑕疵行政行为的立法追认
行政行为无授权依据、授权依据违法或授权内容不明确导致违法时,如果该行为仍能体现法律追求的公共利益,并且该种法益相较于行为违法侵害的法益更值得优先保护,则该行为不宜撤销或否定,可由有权主体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溯及既往地赋予行为主体相应权限,以消除行政行为的权限瑕疵,使其变为合法行为。为了特定法益的溯及既往并不为法律一概禁止,域外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实践均认可行政权限的事后追认。我国应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立法追认。同时,还应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立法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违法行政行为、追认、立法追认、治愈制度
DF3(行政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
2012-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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