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创新
地方立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附属地位,在地方事务管理中又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地方立法创新的方式和内容应作相应的调整,先行性立法的创新空间受到挤压,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的创新大有可为。地方立法创新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生长点,地方立法应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突出内容创新。
地方立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创新
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12-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9
地方立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创新
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12-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9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