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补充责任类型的反思与重定
我国民法上的现有侵权补充责任分为不作为补充责任、受益补充责任和监护、抚养补充责任三类。不作为补充责任的赞成理由并不妥当,非但如此,该种责任违背自己责任的理念,使当事人间的利害关系失衡,因而并不合理。适用补充责任,要求补充责任人不具有一般可责性且受害人承担先究成本具有合理性,这使得监护、抚养补充责任失去其合理性。受益补充责任符合该要求,救助行为中的补充责任、个人帮工中的补充责任和紧急避险中的补充责任均是其体现。
补充责任、不作为、受益、一般可责性、先究成本、侵权责任法
D923.4(中国法律)
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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