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论的地位守护与实践解危——以维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借鉴德日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改造或者直接移植用以替代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实际上否定了刑事责任的独立性,从而推翻了现行的“罪-责-刑”中国刑法学体系。坚:持刑事责任的独立性有利于刑事归责体系的构建和充分发挥刑事归责的功能,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而证成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合理性。提升刑事责任的地位,应在刑法典中单独规定“刑事责任”,以彻底地明晰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并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展示刑事归责的动态过程,现实地体现刑事责任的“调节器”功能和立法与司法的互动,从而真正造就出“定罪-归责-量刑”的思维链条和实务范式。
刑事责任论、犯罪构成、刑法体系
D914(法学各部门)
本文为2010年广西教育厅科研立项项目201010LX080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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