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垄断国有企业监管法律制度框架的重构
垄断产生于国家(政府)的行为而不是市场竞争,因此垄断国企作为国家(政府)干预市场工具的同时,在运作过程中可能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具有特殊性,这导致反垄断法监管框架与垄断国企监管的不完全兼容,并对监管法律的构成框架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突破反垄断法监管框架的局限,重新思考和构建包括(饭垄断法》在内的垄断国企监管法律制度框架是目前研究面临的问题。
垄断国企、监管思路局限、制度框架重构
D922.29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BFX037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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