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行政诉讼——一种社会权的中国实现方式
作为基本权利的社会权有不易实现之困。与西方自由主义宪法不同,中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了其有诸多社会权内容,且更应注意其实现。具有法定效力、内容明确、与个人有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低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权实现工具,与之相关的行政行为可提起给付类诉讼。此种诉讼的证明责任、判决形式具有与一般行政诉讼不同的特点。原告除有符合起诉条件的初步证明责任外,还需负担“直接而确切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具有特殊内涵的法院“答复判决”不仅可避免司法权不考虑财政压力过度干预行政权的后果,还可激发以人大审议为核心的政治过程。
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诉讼、中国宪法、国民经济、社会权、西方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本质、证明责任
D925.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