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的理论与实践——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三论
刑诉法修正草案明文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为避免立法冲突,建议将刑诉法第93条中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针对修正草案在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方面存在的两点不足,建议:其一,适当扩大证人出庭作证的除外范围,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修改为“被告人的直系血亲、被告人的配偶及其直系尊亲属、被告人的兄弟姐妹除外”;其二,调整对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处罚力度,并增加规定经济处罚。对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逃避出庭或者拒绝作证的行为,原则上应当一律予以处罚,但处罚幅度可酌情调节。刑诉法修正草案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扩大到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范围过大,不符合“简易审判只适用于轻微罪行”的国际准则,建议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罚的公诉案件,可以采用不开庭的方式审判(即采用书面审加当面讯问核对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应当进行开庭审判,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刑诉法修正草案、沉默权、出庭作证义务、简易程序
D925.2(中国法律)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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