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见可能性对共同故意成立范围的影响——以受贿罪中的共犯为研究视角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部负责”已成为共犯处罚原则的通说。然而,在共同受贿的犯罪中,部分共犯因其他共犯隐瞒受贿总额而对受贿总额存在错误认识。当受贿总额远远超过被隐瞒的共犯实际获知的数额时,被隐瞒的大部分受贿款项因为超出了被隐瞒共犯的预见能力,所以阻却了他们在这部分受贿款项上成立共同故意。
预见可能性、共同故意、受贿罪、刑事责任、量刑
D924(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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