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行政问责制研究
如何建构有效的问责制来督促政府责任行政,以确保政府公共工程事故不再发生?基于我国特色的政治与行政管理体制,我国行政问责机制在面对这类事故时,在善后问责方面具有高效全面的优点,但却因为难以保证问责的长效性与深入性而难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对此,需要建构公共参与问责制来弥补其不足。与此同时,还要注意行政问责制建构的其他问题,尤其是行政价值多元性所决定的行政问责制的类型化建构问题。
行政问责制、重大事故问责、公共参与、行政价值
D63(国家行政管理)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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