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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合”与“分”——兼谈日本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模式及我国的路径选择

引用
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属性,普通审判模式难以公平、效率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因而知识产权专门化审理模式已经成为世界发展趋势。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把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推向了战略的高度;而在司法实践中,“三审合一”模式仅仅停留于表面的“形式合”,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实质合”。与中国相似,日本知识产权审理模式经过历史嬗变,于2005年4月成立了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这为中国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从我国在现有的宪政体制出发,应弃“三审合一”、择“二审合一”,分步骤地尝试建立区域性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待时机成熟后再向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过渡。

管辖、集中、二审合一、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D925.1(中国法律)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2010YBA076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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