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回条件适用问题研究——A公司与B市城市规划局撤回规划行政许可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行政许可撤回制度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一大创新。《行政许可法》第8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撤回条件的立法概括问题导致了行政许可撤回条件适用中的认识偏差。认知有限性是行政许可撤回制度存在之主观认识论基础,公共利益是行政许可撤回制度之价值基础,公共负担平等化是行政许可撤回补偿制度存在之法理基础。行政许可撤回条件包括法律事实条件与非法律事实条件两个方面。法律事实条件包括由于法律依据变更而导致的行政许可由一般禁止转化为绝对禁止情形,以及由于法律依据变更而导致的行政许可条件增加并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非法律事实条件是指不可归责于行政许可持有人且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非法律性事实。
行政许可、撤回、公共利益
D922.1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江苏省政府法制研究重点课题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5-160,F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