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协会惩戒行为司法审查之新探
鉴于“授权理论”的不足,我国的司法审查受案标准应采纳公共职能标准,以解决职业协会惩戒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平衡司法权和协会自治权的角度,司法审查应当遵从“穷尽协会内部救济规则”而非“行政复议先行规则”。另外,在惩戒规则的解释、案件事实的认定、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与行政裁量四个方面应当合理把握司法审查之强度。
职业协会、惩戒行为、司法审查
D925.3(中国法律)
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重点项目10M25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6-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