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要件事实与犯罪构成
传统证据法学理论由于在方法论上存在不足,导致未能对证明对象这一概念作出准确界定,并引发许多无意义的争论。应当从要件事实的角度重新理解证明对象,区分要件事实与间接事实、辅助事实之间的差异。要件事实论的方法对于发挥犯罪构成理论对刑事诉讼的指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凭借要件事实论的研究方法,不仅可以建构具有切实可操作性的刑事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规则,而且可以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互沟通,从而对刑事实体法的发展完善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证明对象、要件事实、犯罪构成、证明责任
D914(法学各部门)
本文的写作受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科研资助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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