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迫交易罪中的若干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新增规定了三种情形,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中公平的竞争秩序。新增三项中的强迫可以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该处的“他人”包括法人;而拍卖是指拍卖活动;网络竞拍不属于拍卖活动;强迫他人参与串通投标的,被强迫人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胁从犯;强迫交易罪的既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其情节犯的属性来认定。
强迫交易罪、规范目的、拍卖、既未遂形态
D924.33(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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