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行政诉权的构建
20多年行政诉讼实践表明,我国公民行政诉权有了长足进步,但目前还不完整,迫切需要构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行政诉权.完整意义上的公民行政诉权的本质是基本人权.行政诉权与诉权是属种关系,具有诉权的全部共性和鲜明特色.所谓公民行政诉权,是指行政活动中的公民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请求法院对有关行政纠纷予以公正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利.完整意义上的公民行政诉权的要素是:主体为公民和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客体为行政诉权主体行使行政诉权所指向的对象;内容为起诉权(行政主体不享有)、请求得到公正审理及公正裁判权;义务主体为国家;与实体利益紧密相联,是独立的权利,不包含”胜诉权”.针对目前我国不完整的公民行政诉权表现,应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方面构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行政诉权.
行政诉权、行政诉讼、人权、完整意义上、公民行政诉权、构建
DF74(诉讼法)
2011-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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