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票犯罪的罪名整合与法定刑配置
立法程序中的非逻辑因素、立法标准的混乱、立法技术的粗糙,导致我国刑法关于发票犯罪的罪名繁琐、冗长.不规范的用语和过于具体的规定,造成处罚漏洞和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不规范,除徒增法律容量外毫无实益.罚金数额的规定不统一,可能造成罪刑失衡.严苛的法定刑,违背了危险犯轻于实害犯的配刑原理.应当以犯罪行为为标准,对发票犯罪的罪名进行整合;根据”严而不厉”的立法理念,对发票犯罪的法定刑予以重新配置.
发票犯罪、罪名、法定刑
DF623(刑法)
2011-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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