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宪政原理
保障性住房制度蕴含着重要的宪政原理,即公民的积极权利和国家的积极义务.住房权是一种积极权利,在学术界已无异议,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的认可.国家的住房保障义务包括立法义务、行政义务和司法义务.中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有其宪法依据,伴随住房改革而产生,现在已经形成了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核心的初步体系.然而,从宪政视角观之,尚存需要检讨之处.
保障性住房制度、宪政原理、积极权利、积极义务
DF391.3(行政法)
本文系中南大学前沿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2011-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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