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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对外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法律问题

引用
台湾地区虽为WTO成员方,但其并非以主权国家的身份,而是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加入WTO的,不具有完全的缔约权.中国同意台湾地区加入WTO,仅表示其可在WTO管辖范围之内与其他成员方签订条约.自由贸易协定(FTA)并不在WTO管辖范围之内.虽然两岸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但其签订与台湾对外签订FTA之间并无任何关联.凡是与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都负有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的国际法律义务.因此,只有取得中国的授权,台湾地区才能对外签订FTA.

台湾、自由贸易协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

DF961(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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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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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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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06/D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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