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目前,很多夫妻共有的住房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若适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立法目的,它需要精确界定.为充分保护家庭成员的居住权,最根本的方法是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
DF551(民法)
201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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