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客体理论的反思——驳”人格利益说”
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这种观点混淆了人格权的客体与人格权的本质之间的区别,混淆了人格权的客体与人格权的行使及其保护目的之间的界限.”人格利益说”的提出有其历史背景的原因,但今天这种原因并不存在.将人格权的客体界定为”人格要素”,并将人格权的本质及其保护目的界定为”精神利益”,能够克服”人格利益说”的不足,避免”人格利益”之提法过于抽象、含混的缺陷.
人格、人格权、客体、人格利益、人格要素
DF51(民法)
2011-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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