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中法定判决理由既判力——以撤销诉讼为视角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具有法定撤销之诉判决理由,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销诉讼之五种撤销理由对判决的效力具有不同的影响,其中”超越职权”理由的效力最强.法定判决理由具有类型法定、标准不一致性和影响判决效力的不均衡之特性;基于法定判决理由的特性应该赋予其与判决主文同样的既判力,并且在判决书中明确法定判决理由固定的内容和形式.这样有利于更全面实现行政诉讼保障当事人利益和彻底解决行政纠纷目的.
法定判决理由、既判力、预决力
DF74(诉讼法)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自主基金20101060102000010
2011-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