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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反思性审视与优化展望——基于风险社会的刑法保护

引用
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对法益进行周延和提前的风险控制,是一种对法益的前置化保护措施.我国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务犯罪、妨害司法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适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存在一定不足,环境犯罪的立法也有必要向抽象危险犯进行较大幅度的过渡.在抽象危险犯的实体规范中设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内容,不仅能够合理控制抽象危险犯对社会风险进行刑法介入的"度",而且能够使处于模糊地带的抽象危险犯获得更加清晰的实体法定位.

危险、抽象危险犯、反思与优化、风险社会、刑法保护

DF611(刑法)

2011-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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