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入罪门槛的当代价值探究——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正为视角
降低入罪门槛与刑法谦抑原则并无矛盾.犯罪圈具有动态性,每个国家都应当依据刑事法制状况确定犯罪圈的扩大或缩小.我国目前的总体趋势应当是扩大犯罪圈,并使刑罚轻缓化.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罪(以下称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扩大犯罪圈,与刑法谦抑原则没有实质的矛盾.没有危险结果的制售假药行为同样具备入罪的标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凸显出多元当代价值,其核心价值是彰显刑法对民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实现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的正面价值,必须妥善解决该罪修改后所引发的相关问题.
降低入罪门槛、扩大犯罪圈、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谦抑、当代价值
DF623(刑法)
2011-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