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犯罪的”条件性出罪机制”——以犯罪的重新分类为视角
近年来刑事立法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案件、信用卡作编犯罪等经济犯罪的处理呈现轻罪化、出罪化的趋势,将特定类型的经济犯罪纳入到”条件性出罪机制”,这对于刑法评价某些经济犯罪提供了崭新的视角.从理论上分析,这种”条件性出罪机制”对于犯罪分类的重新界定提供了新的研究契机,应该以法益是否受到实际侵害、是否能够完全恢复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双重依据将犯罪划分为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与法益不可恢复性犯罪,以使刑法理论契合并推进经济犯罪”条件性出罪机制”的司法实践.
条件性出罪机制、犯罪分类、法益可恢复性犯罪、法益不可恢复性犯罪
DF611(刑法)
2011-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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