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洋石油污染中环境损害的范围认定
目前中国尚未建立完备的油污损害应对与事后赔偿机制,实践中对国际公约的适用、索赔主体、责任主体、油污责任限额、环境损害的认定标准等领域还存在许多争议.在油污损害赔偿类型方面,财产损害是传统侵权法律所规范的主要范围,也是争议最少的赔偿客体,对油污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的范围认定目前则有不同看法.通过对环境要素的法理分析,可以认为海洋环境是一个含义最为广泛的概念,海洋环境侧重于整体,海洋资源是海洋环境的组成部分;资源体现了自然的经济属性,环境体现了自然的生态属性.如果以环境作为人类社会外部条件的判断标准,海洋自然资源损害是海洋环境损害的基本要素,而海洋生态系统的损害是对海洋环境的整体损害.对海洋自然资源的任何破坏都会影响海洋生态系统,但并非所有的破坏都会导致海洋生态系统的损害.所以,自然资源损害与生态系统损害是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两个方面.
石油污染、海洋环境损害、海洋生态保护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J51103
2011-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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