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时代需要的竞争法与竞争法的时代价值——从公私对峙到公私融合
中国竞争法在体系上的完备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对其精神和价值的追问,法律的解释力取决于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与特定的时代规律相契合.竞争法的社会性、实践性决定其时代性,竞争法的时代精神是其根本精神.在公私对峙向公私融合的时代变迁中,竞争的社会化导致公私融合型竞争成为全新的竞争图景.顺应于公私融合这一时代大势,现代竞争法应秉承公私融合的基本理念并构建由规制竞争法、系统竞争法和公共竞争法组成的”三维一体”结构,必须合理区分并准确规制公共竞争与私人竞争的异同以防两者出现功能交错与职能侵蚀,强化竞争法规制力的关键则在于实现产业法与竞争法的功能组合.
公私对峙、公私融合、竞争法、社会化、时代性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11-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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