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豁免制度与法治的兼容性——兼论我国公职人员豁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现代豁免制度通过一套逐渐发展起来的,在适用行为范围、时间效力、处置程序等方面的灵巧限定技术,避免了与法治所强调的责任制度相冲突,并实现了与责任制度的巧妙配合,有助于实现新宪政论者所强调的既制约权力又保障权力能动精神的目标.现代豁免制度所具备的公共利益性、非人身性以及在权利上的消极性等属性特征表明,为特定公职人员所设置的豁免权既非特权也不会造成歧视,并没有违背法治所要求的平等原则.因此,现代豁免制度不仅完全能够与法治原则相兼容,而且还是现代法治和宪政体制所必需的.我国的公职人员豁免制度尚有不少缺陷,需要作相应的发展和完善.
豁免、国家公职人员、责任、平等、法治
DF2(国家法、宪法)
2011-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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