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之完善——以《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之衔接为视角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食品卫生法>已随之失效,但<刑法>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却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这造成了其与<食品安全法>之间缺少应有的衔接与协调,难以满足社会现实及司法实践保护食品安全的迫切需要.因此,应从<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的角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进行相应修改,以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体系.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食品安全法、立法缺陷、完善
DF623(刑法)
2011-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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