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能动司法的制度选择——基于上海经验的实证研究
通过上海市部分基层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实证调查,反映出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中存在诸多问题,其关键在于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动缺乏应有的制度规范和保障.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应当确立正当的能动司法观念,并与司法克制主义相统一,在此观念基础上,对刑事和解的基本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予以规范,将不同诉讼环节的刑事和解制度相互衔接和协调,并在相关配套保障制度方面加以完善.
检察机关、刑事和解、能动司法
DF83(司法制度)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第三期S30901
2011-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