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基金监管的信托法思考
我国存在着很多像自然科学基金一样的基金,这类基金的来源一是国家划拨、二是社会捐赠.国家财政每年都要为自然科学基金拨出巨额款项.该款项长期、大量地放置于一处,不能只在受托人内部设立监管机构,因为受托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是不可能自我监管的,就要求受托人机构除了应在机构内部设置自律监管体制外,还应设立外部独立的监管机制.同时,还必须实施外部监管机制,即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科学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监察人的职能;并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增设受托人的处罚建议权.
科学基金、信托、公益信托
DF438.2(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L0722105
2011-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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