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时间误差引发的证券交易失败民事责任之探析
证券公司在自身交易委托系统时间与交易所交易系统时间存在误差情形下,如对交易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之履行存在过错,或者违反保护客户的附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证券交易时间误差的特殊性,证券公司就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可以依法设置免责机制.
时间误差、证券交易、民事责任、权证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11-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4-160
时间误差、证券交易、民事责任、权证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11-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4-160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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