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的限制与缓冲——以诉讼时效法律规范的性质为主线
诉讼时效制度以强制性规范限制私权行使时,应留有缓冲余地.对于时效期间增减的禁止,可由法院依职权延长等手段弥补;对于时效援用,应将其定为抗辩权行使,行使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意志,同时关注援用主体范围、场合和时间等因素的制约;对于时效利益抛弃,应界定为单方处分行为,由时效利益享有者自行决定,并与契约承认等行为严格区分.
时效期间增减、时效援用、时效利益抛弃
DF51(民法)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第五期”民法与知识产权”项目J51104
2011-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