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诉讼时效的限制与缓冲——以诉讼时效法律规范的性质为主线

引用
诉讼时效制度以强制性规范限制私权行使时,应留有缓冲余地.对于时效期间增减的禁止,可由法院依职权延长等手段弥补;对于时效援用,应将其定为抗辩权行使,行使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意志,同时关注援用主体范围、场合和时间等因素的制约;对于时效利益抛弃,应界定为单方处分行为,由时效利益享有者自行决定,并与契约承认等行为严格区分.

时效期间增减、时效援用、时效利益抛弃

DF51(民法)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第五期”民法与知识产权”项目J51104

2011-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9-87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0,(10)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