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主观目的要件要素否定之研究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规范中,具有”勒索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从历史上看,立法将绑架罪规定为具备特定目的的行为,是受我国历史因素的制约.当前情况下,再凸显”勒索财物为目的”的主观目的,无论在立法上抑或司法上都不具备必要性.认定绑架罪的行为,应该着眼于绑架行为本身,而不是其主观目的性要素.如果从立法上取消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构成要件要素,也不至于造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混淆,而且更容易把握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绑架罪、主观目的、单一行为、复合行为
DF624(刑法)
2010-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