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我国200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用独立一章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立法体例由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合并制转向分别制,这一突破显得更加合理和精确.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以及清偿原则在根据现行法确定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如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应当纳入破产费用;应当设立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预交制度以及破产费用的预算和决算制度.
破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10-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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