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以英美法之借鉴为视角
有权控制债务人财产及营业的破产管理人有被追究民事责任的可能.因义务基础不同,英美判例法将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区分为基于信托义务和基于非信托义务两种.这种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类别化认识对我国破产立法完善具有借鉴意义.鉴于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我国立法应以一般过错为注意义务标准确定管理人对债权人等特定范围主体的责任.视不同情况,有权追究破产管理人信托责任的主体包括债权人、担保权人、债务人、股东及管理人.我国司法解释有关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效力的规定有待完善.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过错、英美法
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10-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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