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承运人委托的港口经营人之法律地位辨析
我国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港口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之法律地位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将之界定为实际承运人在法解释方法、结论正当性、法律适用等各方面均有不妥.从雇用契约的规格、其不断退化萎缩的法律地位及规范功能上看,将之界定为承运人的雇用人亦属不妥.对承运人的代理人之认定,不能以大陆民法代理理论及我国民事立法为根据,而应倚重英美代理法理论及根据其形成的相关国际公约,以此路径获得”在我国法下受承运人委托的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之结论.
港口经营人、实际承运人、代理人、受雇人、独立合同人、三角商法
DF961.9(国际法)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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