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视域下的”自愿处分”——以常见疑难盗窃与诈骗案件的区分为视角
对于欺骗与秘密方式并行的获取财产的案件如何定性,正确解释诈骗罪的”自愿处分”要件便成为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由于刑法对诈骗罪与盗窃罪仅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因此,对于”自愿处分”的理解实际上是一个刑法解释问题.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重于诈骗罪,在当今社会保障人权这一大背景下,应当尽量将行为解释为是”自愿处分”,从而将行为解释为轻罪(诈骗罪).当然,这种解释不能突破”处分”、”骗”两词的语词含义.”处分”仅要求被害人自愿地使财物脱离自己的占有而由他人排他性地占有,或者基于被骗而放弃财物;”处分意识”仅要求被害人对所交付的财物的外形有认识即可:”处分权”的主体应扩大解释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包括占有的辅助者.
诈骗罪、自愿处分、盗窃罪
DF625(刑法)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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