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起源:国家性、伦理性、公共性及其它
长期以来,传统法理学教科书在法的起源问题上坚持一种较为一致的标准性答案,认为人类社会的法产生于政治社会之后,并将国家性视为法的一种内在和天然属性,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后世”国家中心主义”法律观对过去的投射.生活创造法律,早期的人们对社会性习惯的”一般性遵守”,就形成了人类社会最早的法,法的起源与国家性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却是原始伦理和原始公共生活的产物,因而体现着原始的伦理性和公共性,今日法律对伦理性及公共性的张扬,一定程度上乃是对法的这些原始属性的复归.
法的起源、国家性、伦理性、公共性
DF03(法的理论(法学))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