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关系——以卢梭社会契约论为视角
权利可以分为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和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利不仅先于权力而存在,也是权力的来源.当权力从权利中分离出来,形成共同体权力之后,权力就具有了独立性.首先,共同体的这种权力首先要遵循一定的界限,保持和权利的基本平衡.其次,权力的运行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并不断改善其对权利起作用的方式.在社会契约理论下,宪法应体现”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力=权力:不具权力内涵的权利”的平衡结构,同时辅以权力分立与制约子环路的平衡.
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利与权力、平衡
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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