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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之质疑

引用
我国通说所主张的”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结果,在逻辑上难以证成,在实践中也没有意义.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由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官方草拟的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中设计的”物权优先于债权”条文,存在着含混不清、难以适用等诸多弊端.<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在实践中也不宜援引该理论作为判案依据.

物权、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物权法、优先效力

DF521(民法)

2010-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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